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津0114民初5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津0114执49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28.2302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津B×××××、津A×××××、津Q×××××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上述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