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0988号
申请人: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乡禄源路1号102-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子成,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查封财产价值550000元,担保人***以其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房屋为申请人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查封财产价值55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