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743号
申请人: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乡禄源路1号102-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4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120110712821958H
法定代表人:林子成,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以其名下坐落于武清区杨村镇夹道村西福苑小区11-3-301(津(2017)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02321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坐落于武清区福
苑小区11-3-301(津(2017)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02321号)房产。
二、冻结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5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