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0988号之一
原告: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乡禄源路1号102-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嘉德大厦B座1601。
法定代表人:林子成,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及其他保全措施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武清区杨村镇夹道村西福苑小区11-3-301房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