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保7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743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朱士军名下坐落于武清区杨村镇夹道村西福
苑小区11-3-301(津(2017)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02321号)房产。
二、冻结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5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顺江
书记员 宋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