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5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3号(宁河区交通局11层11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乡禄源路1号102-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7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