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源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安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2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设计院小区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天源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三号院一条街隆立达旅馆东侧门脸房A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天津安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天源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安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安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安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21元,减半收取23410.5元,由上诉人天津安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景新
代理审判员兰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