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源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终2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道里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攻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建白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源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三号院一条街隆立达旅馆东侧门脸房A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天源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常静
代理审判员兰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