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满族,1972年7月26日生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1座531室。
法定代理人:孙听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强,天津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被上诉人天津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判决书第4页中错误的表述,“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一号证据真实性认可”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在庭审中根本没有认可被上诉人的一号证据。并且从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答辩状中表述也能看出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一号证据。而一审法院错误记录是上诉人对一号证据认可。2、关于被上诉人出示的返修费用明细中1项,根本不是上诉人干的活,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维修责任;2项是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维修的,并且已经维修好了,不存在再向被上诉人主张9316元维修费的问题。3、3-8项只有部分项目需要维修,并且上诉人已经维修完毕,上诉人结算时已经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向法院出示的证据中,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所陈述的返修项目在上诉人实际承包完成的范围内。三、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维修费数额认定有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所提出的任何维修费用,并且一审法院认定的维修数额仅是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法律依据不足。***上诉补充意见:一审法院认定6号楼瓦工装修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单。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滦平县鸿富养老护理院工程部和滦平县胜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5份工作联系单认定6号楼瓦工装修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鸿福工程部3份工作联系单,其中,2018年9月5日,鸿福工程部向被上诉人发出的6号楼精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工作联系单。2019年4月15日,鸿福工程部发出的质量问题的工作联系单,上诉人认为,鸿福工程部并没资质来认定施工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单。二、监理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中所述的存在问题并不涉及被上诉人提供的维修项目费用明细单任何一项内容。被上诉人提供监理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7日、4月29日发出的两份工作联系单。2019年4月17日工作联系单内容为:致6号楼施工单位,经检查各项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如下:1、走廊处没有粘贴踢脚板的楼层。2、窗台板有没安装的楼层。3、卫生间及其他房间开关插座、灯具没安装。5、喷洒头封圈、感应器安装不到位、消防立管卡有生锈处。6、卫生间墙砖有空鼓脱落现象没修。7、房间有线管明露现象。8、窗边没有打胶,窗台板下存在没收边现象。9、卫生间洁具没安装。10、2层厨房设备间墙面没有刮白处理。11、2层大厅没有施工,走廊处顶凿洞没有封堵。12、负一层超市踢脚线没贴。13、卫生间吊顶周边不平,其他房间安门口打发泡胶不饱满。2019年4月29日工作联系单内容:致1号楼、2号楼、6号楼精装施工单位内容为:你单位施工的步行梯踏步砖铺贴工程,经检验存在问题如下:1号楼、6号楼踏步砖铺贴后没有将侧面收边、填补抹平,出现大部分凹凸不平现象,并且没有做滴水线。踏步砖有空鼓脱落现象。两份监理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中所述的存在问题并不涉及被上诉人维修项目费用明细单中的任何一项内容。监理公司的两份工作联系单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维修项目费用明细中的项目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三、墙地砖勾缝和楼梯滴水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返工责任或者承担相关返工费用,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鸿福工程部2019年5月21日签发的工作联系单事项是墙地砖勾缝5元(人工及材料),结算时在工程款扣除。可以证实墙地砖勾缝是要单独支付费用的。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墙地砖勾缝和楼梯滴水属于瓦工工程,而上诉人提供的两份结算单可以证明墙地砖勾缝不属于上诉人的承包范围也没有支付上诉人相关费用工程款也并没有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自行维修项目部全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施工期间2018年9月5日工作联系单中的维修项目。因工作联系单在前,双方决算后,应认定双方决算时对之前的工程联系单的质量问题已维修,即认定该工作联系单的返工维修为上诉人***自行维修。该工作联系单对应的修复费用为被上诉人提供一号证据返修项目费用明细中3项,并不全面。通过这份联系单可以证实明细单中第2、4、5、7项也属于2018年9月5日工作联系单的内容。应当认定上诉人已经自行维修不应再次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所述的结算单,是在2018.10-12期间,但我方提出的由甲方和监理下达的维修单据是在2019.4以后。不是我们之间结算后甲方没有总体的验收结算,所以发生的期间由于上诉人承包的项目所产生的维修,我方已经提供相关的维修部的资料和工程量单据和维修人员的费用,因此我方不同意上诉人所猜测的数。在下达单据期间我方由崔福璐多次电话微信催促被上诉人,促使甲方回复维修,准备使用。第三项关于勾缝,我方谈时候没有明确,但都是上诉人承包范围内每平多少钱有约定,这个费用应由上诉人支付,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应予维持。
天津文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返修损失2158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将位于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鸿福养老护理院6号楼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天津文升公司。2018年5月26日,原告天津文升公司将该工程中的瓦工工程部分转包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25日,原、被告两次做工程决算表进行了工程结算。原告天津文升公司已给付被告***部分工程款,未给付部分已经本院(2019)冀0824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据实作出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9)冀0824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12月19日,被告***分别与马桂东、赵文、赵武、孙全签订协议,由原告天津文升公司给付其剩余工资,一切施工班组不再负责。这四个人的工资包括在两次为被告***决算的工程款之中。2018年9月5日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工程部给原告天津文升公司的工作联系单,联系事项为质量问题,内容为:“贵公司施工的6#楼精装修工程:(1)、二层地砖整体平整度偏差太大及空鼓,特别是A-C轴/1-3轴区域偏差超过50mm;(2)、二层M-N轴/2-4轴卫生间地砖铺贴不合格,大范围空鼓;(3)、三层G-K/1-6轴区域房间地砖空鼓严重;(4)、五-八层地砖部分地砖空鼓及平整度偏差较大;地砖波导线部分不合格;(5)、二-八层踢脚线部分粘帖不合格;以上区域不合格地砖拆除重新铺贴”。2019年4月15日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工程部给原告天津文升公司的工作联系单内容:“贵公司施工的6#楼精装修工程:二层厨房排水沟倒流水,排水口处高,重新返工”。2019年4月17日滦平县胜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天津文升公司工作联系单,联系事项为质量问题,内容为:“6#楼施工单位:经检查各项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如下:(1)、走廊处有没粘贴踢脚板的楼层。(2)、窗台板有没有安装的楼层。(3)、卫生间及其他房间开关插座、灯具没安。(4)、空调风口没安装。(5)喷淋头封圈、烟感器安装不到位、消防立管卡有生锈处。(6)、卫生间墙砖有空鼓脱落现象没修。(7)房间有线管明露的现象。(8)、窗边没打胶、窗台板下存在没收边现象。(9)、卫生间洁具没有安装。(10)、2层厨房设备间墙面没有刮白处理。(11)、2层北大厅没有施工,走廊处顶凿洞没有封堵。(12)、负一层超市踢脚板没贴。(13)、卫生间吊顶周边不平,其他房间安门口打发泡胶不饱满。以上问题属于你单位施工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部进行复检”。2019年4月29日滦平县胜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天津文升公司的工作联系单内容:“1#、2#、6#楼精装修施工单位:你单位施工的步行梯踏步砖铺贴工程,经检查存在问题如下:(1)、1#、6#楼踏步砖铺贴后没有将侧面收边、填补抹平,出现大部分凹凸不平现象,并且没有做滴水线,踏步砖有空鼓脱落现象。(2)、2#楼所有步行梯、踏步侧面没有做滴水线。以上问题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现要求你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报监理进行验收”。2019年5月21日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工程部给原告天津文升公司的工作联系单、联系事项为墙地砖勾缝,内容为:“贵公司施工的6#楼精装修工程中墙地砖未勾缝,多次通知贵司施工未果,我司已安排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每平方米墙地砖勾缝5元(人工及材料),结算时在工程款中扣除”。被告***当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返修项目费用明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天津文升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质量问题返工维修费合计为21586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天津文升公司转包给被告***的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6号楼瓦工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是否被告的责任,以及返修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供了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工程部和滦平县胜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联系单,证明6号楼瓦工装修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原告天津文升公司在被告***施工结束后未返工的情况下,自行进行了返工维修。对原告天津文升公司返工维修的部分费用,应由被告***给付原告。关于被告***在答辩中所述其决算单中没有墙地砖勾缝和楼梯滴水,不承担这些费用的问题。被告***提供的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25日工程决算表,记载的施工项目有墙砖、地砖、楼梯踏步、楼梯加厚等,既然有墙砖、地砖、楼梯等项目,相应的墙地砖勾缝和楼梯滴水属于瓦工工程范围,被告***也承认在其承包范围内。被告***辩称墙地砖勾缝和楼梯滴水不在其结算范围的依据不足,该工程质量问题应由被告***承担返工责任或承担相关返工费用。关于被告***所述装修期间维修的项目问题。被告在装修期间的返工维修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而且装修期间的返工维修并不代表没有质量问题,也不代表以后不需要再维修。但是被告施工期间的工作联系单(2018年9月5日工作联系单)中的维修项目,因工作联系单在前,双方决算在后,应认定双方决算时对之前的工程联系单的质量问题已维修,即认定该工作联系单的返工维修为被告***自行维修,不应计算到原告天津文升公司的返工维修范围,该工作联系单对应的修复费用为原告提供一号证据返修项目费用明细中的3项,金额为26804.00元,应从原告请求事项中扣除。关于被告***所述二层厨房是10月15日以后由孙权、赵文、赵武、马贵东四人施工铺装的,他们归原告直接管理并支付工资及其协议问题。被告***承认原告将6号楼装修工程瓦工组的工程转包给其一人,该装修工程于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25日进行了工程决算,被告认为证明其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从实际情况看,该装修工程系被告***一人承包,在被告***施工结束后,客观上应该已经没有了未完工的瓦工工程,被告***于2018年12月19日才分别与马桂东、赵文、赵武、孙全签订协议,案外人马桂东、赵文、赵武、孙全在与被告签订协议后,与原告天津文升公司签订单独的承包合同不具有客观可能性。本院(2019)冀0824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认定:“马桂东、赵文、赵武、孙全四个人的工资包括在两次为被告***决算的工程款之中”,也证明马桂东、赵文、赵武、孙全均为被告***的雇员。对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所述其承包的装修工程经验收完毕做了结算,原告提出后期项目的维修是改造,与其无关的问题。被告在本案及(2019)冀0824民初2184号案件中,提供了加盖原告项目专用章的工程决算单,但未提供对工程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冀0824民初2184号判决对被告***施工的装修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没有作出明确认定。被告***对其所述工作联系单中的项目不是质量问题,而是建设方改造,未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天津文升公司所述对被告***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返修,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天津文升公司提供工作联系单中质量问题返工维修费用215869.00元,应扣除被告***自行维修费用26804.00元后,由被告***给付原告天津文升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工维修费189065.00元(215869.00元-26804.0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证据一、2019年12月30日由被上诉人现场施工负责人崔福璐、张振新,项目负责人王明术签字形成的《鸿福养老社区6号楼***施工班组返修项目费用明细》一份、证据二、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工程部于2018年9月5日、2019年4月5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4月17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五份《工作联系单》,证据三、收款人马桂东及张云伟出具维修费四份收条总计10100.00元和证明人张某、钱某出具证明返修费总计7900.00元,返修干活人孙全、马桂东、张某、钱某出具维修项目是其所施工完成的证明。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2018年10月25日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案涉工程《工程决算表》,该证据已经生效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4民初2184号判决予以采信。围绕双方所提交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被上诉人所提交《鸿福养老社区6号楼***施工班组返修项目费用明细》被上诉人单方提交不能证明上诉人应当承担返修项目费用明细,一审虽然笔录载明上诉人对此份证据认可,但上诉人上诉明确对该份证据认可予以否认,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工程项目已经进行结算,双方对案涉工程竣工及工程价款达成合意,之后被上诉人单方所出具的返修项目费用明细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关于建设单位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工程部所出具《工作联系单》所载明的维修项目系实际发生,本案应当作证据予以认定,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对于上诉人施工范围庭审陈述均认可为地砖和墙砖的施工项目。故此,本案应该结合被上诉人所提交《工作联系单》和返修项目费用明细综合认定上诉人具体施工范围。关于被上诉人所提交维修所发生实际费用支出相关证据问题,证据都是书证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部分证据也只是证明维修内容但没有被上诉人支付维修价款的有效证据,且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由此,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明、收条等证据不能佐证维修款实际发生数额及已经支付完毕的目的,本院不予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上诉人所提交2018年9月5日《工作联系单》载明维修项目因发生于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前,不能认定属于被上诉人维修款追偿范围。对于2019年4月15日《工作联系单》载明“二层厨房排水沟倒流水,排水口处高,重新返工”问题,上诉人虽然承担地砖施工项目,但是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排水管倾斜固定及关联工程有注意义务,由于出现无法正常使用返工情况,上诉人应当承担返工损失相应责任,依据维修清单所载明维修价款酌定10000.00元为宜。对于2019年4月29日《工作联系单》所列出的维修项目在被上诉人提交维修明细单中没有体现,无法认定出现空鼓脱落数量及修复价款。对于2019年5月21日《工作联系单》6号楼精装修工程中墙地砖未勾缝问题,属于上诉人应当施工范围,对墙地砖未勾缝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工作联系单》载明“多次通知贵司施工未果,我司己安排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每平米墙地砖勾缝5元(人工及材料),结算时在工程款中扣除”。鉴于上诉人为清包工材料价款不应计入扣减范围,对于人工费上诉人认可每平米墙地砖勾缝3元,被上诉人认可3.5元,取均值本院酌定每平米墙地砖勾缝3.25元为宜,维修详单载明墙地砖未做缝为13010平方米,工程总计价款42282.50元。关于2019年4月17日《工作联系单》所列维修项目只有第1、12项属于上诉人施工范围,但是上诉人结算单项下并没有将未完成踢脚线计算在内,上诉人不应承担此项返还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地砖、墙砖施工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应当诚实信守履行各自义务,上诉人依照口头约定完成所承担施工项目,被上诉人与其进行竣工验收结算,该结算单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应当作为判定依据。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涉及施工项目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其进行维修,上诉人未尽修缮义务,被上诉人组织修缮后有权向上诉人行使追偿权,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责任范围和价款数额被上诉人有举证责任,依据被上诉人所提交有效证据分析计算,上诉人应当承担排水沟返工、墙地砖勾缝修缮所花费款项总计52282.50元,被上诉人其它诉讼主张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部分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天津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工维修费52282.5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天津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38.00元,合计6807.00元,上诉人***负担1701.75元,被上诉人天津文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05.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宝森
审 判 员 应春明
审 判 员 孟路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晓梅
书 记 员 包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