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䈘浩、***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92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王义新,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红午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民营经济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507室197号。
法定代表人杨占福,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J3AK17。
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片区)黄河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海,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76508W。
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修船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片区)黄河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乐,厂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803609776D。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义新、天津红午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修船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解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