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3141号 原告:上海***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405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型机械厂,营业场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机场街1号。 负责人:***。 原告上海***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