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3924号
上诉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旭海林峰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3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上诉人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