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1761号
原告天津旭海林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2019年3月19日,原告天津旭海林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旭海林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旭海林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飞
书记员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