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旭海林峰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旭海林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2执恢3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1号天大天财大厦A区606-609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旭海林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C区-57号。
法定代表人:边**,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旭海林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民三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遵福
审判员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王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