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2执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旭海林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旭海林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三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2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遵福
审判员*洁
人民陪审员王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