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民初837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怀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8835360C。
负责人:何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福,该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玲玲,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55891G。
法定代表人:陈道荣。
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3248305N。
法定代表人:陈孟列。
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经八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33379。
法定代表人:赵伯光。
被告:天豪(温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千帆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046768X3。
法定代表人:杨乐彬。
被告: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宝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16892U。
法定代表人:吴宝发。
被告:陈道荣,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天豪(温州)发展有限公司、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与本案相关的主债务合同约定一切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8月,而原告早已于2018年7月10日将其住所地变更为温州市鹿城区怀江路1号,签约时原告的住所地属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彭迅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李亚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