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242号
原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清市经济开发区八路428号(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赵伯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高,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浏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肖军。
原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36元,减半收取计7,368元,由原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