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2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孟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怀江路1号1-4层(部分)、13-15层。
负责人:何青,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荣。
原审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八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赵伯光。
原审被告:天豪(温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千帆东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杨乐彬。
原审被告: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宝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宝发。
原审被告:陈道荣,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上诉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及原审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天豪(温州)发展有限公司、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上诉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王蒙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