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503号
原告:浙江约雅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环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433XL。
法定代表人:高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静,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八路428号(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33379。
法定代表人:赵伯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约雅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约雅立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约雅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37元,减半收取3768.5元,由原告浙江约雅立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