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4819号
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港韵新苑小区配建1号楼301室-166。
法定代表人:张燕锋。
被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重光路5号一层420。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原告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40756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截至2021年5月21日利息为113043.2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协议书》约定,原告系分包人,被告系承包人,项目名称为天津松江东疆港文化休闲街项目1至11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承包范围1#11#楼外墙保温工程,合同暂定价格为5088032元。合同订立后,原告接合同内容全部施工结束。2019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工程分包结算书》,双方结算金额为530110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40756元及利息。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河北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诉请依据的是与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东疆港,在本院审理民事案件辖区范围内。故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龙孟燕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