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17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
法定代表人:杨世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div>
法定代表人:秦万民,总经理。
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天津优悦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2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闻 娣
审判员  赵大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洪太
书记员李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