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4015号
申请人: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明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立,天津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中部南侧凯祥花园74号楼1门101。
法定代表人:郑健。
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欣。
申请人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9585.8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9585.8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368元,由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满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