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明权,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1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郑健,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凯祥花园74号楼1门101。
负责人:王世德,主任。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告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业主大会共同向原告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凯祥花园小区71号楼等安防系统维修改造工程、凯祥花园小区71号楼等安防系统维修工程(对讲)工程款共计511864.1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业主大会共同给付原告天津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511864.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9646元,财产保全费33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1月13日、2月23日、6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天津融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596996.22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96996.22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风利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嘉平
书 记 员 张菡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