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603财保235号
申请人德阳绿城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任强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紫乐广场支行账号02×××94银行存款1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00万元(前述一至二项冻结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查封担保人任强名下位于德阳市.旌湖阳光四组团8栋1-6-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川(2019)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13033号】。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阳绿城管业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
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
法官 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