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4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08月28日,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凤,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08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毛条厂路瀛科大厦707-708。
法定代表人:田美芹,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充新能源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先利,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勇旗
审 判 员 赵建华
审 判 员 杨若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代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