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5民初2151号
原告:廊坊恒普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7KPF0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毛条厂***大厦707-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6934982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恒普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廊坊恒普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恒普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恒普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廊坊恒普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