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毛条厂***大厦707-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荒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达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邮寄了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52.00元,减半收取4,376.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52.00元,减半收取4,376.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