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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毛条厂***大厦707-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荒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达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邮寄了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52.00元,减半收取4,376.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52.00元,减半收取4,376.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