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7民初692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青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TGR9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河**毛条厂***大厦707-708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6934982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附**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289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都市花园******用代码9150011756562054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久重庆分公司)、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公司)、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竣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为本案原告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久重庆分公司、中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翔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竣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全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给付原告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判决被告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款项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竣洲公司与翔宇公司签订了《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洲公司将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建设工程发包给了翔宇公司。2018年1月2日,翔宇公司与中久重庆分公司签订了《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新建项目专业消防水电安装施工分包协议》,翔宇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中的消防、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中久重庆分公司。2018年1月3日,中久重庆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中久重庆分公司将案涉项目消防、水电安装工程转包给了原告。 翔宇公司与中久重庆分公司签订的《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新建项目专业消防水电安装施工分包协议》约定,翔宇公司建设的合川区白鹿山西片区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D1-D5***项目工程的水电、消防安装施工工程由中久重庆分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进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在土建竣工后2个月内达到水电消防验收标准。甲方翔宇公司应当提供乙方中久重庆分公司的工作、生活所需的场地。合同项下的安全履约保证金共计120万元,分两次缴纳。第一次于乙方中久重庆分公司进场5日内缴纳50万元,第二次于2018年3月10日内缴纳。 中久重庆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约定:甲方聘任乙方为合川新加坡风情园**地块**新建项目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乙方全权负责该工程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负责履行甲方和业主的合同实施。企业管理费是乙方按工程总造价(除税金4.3%外)2.0%缴纳给甲方。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8年1月8日,翔宇公司向中久重庆分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书》,2018年1月22日中久重庆分公司委托原告***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原告随即通过***的个人银行帐户将保证金50万元汇入翔宇公司指定账户,翔宇公司向中久重庆分公司出具了收到50万元保证金《收据》。 原告进场施工后,发现因竣洲公司***公司的原因,项目建设合法手续未予办理,原告根本无法继续施工,并且案涉项目建设目前处于全面停滞状态。 原告认为,中久重庆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涉及工程违法转包而无效,案涉保证金系***代被告中久重庆分公司支付,被告中久重庆分公司系被告中久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中久重庆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被告中久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中久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现因被告竣洲公司***公司的原因,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差欠工程等相关款,导致了中久重庆分公司未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因此,被告竣洲公司***公司应当在其欠付的款项的范围内对保证金的返还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中久重庆分公司、中久公司辩称,1.对案涉项目中久重庆分公司只与***签订过合作协议,中久重庆分公司之前并不认识***,也从未与***签订过任何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从未委托***支付过任何保证金,也未收到过任何保证金,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2.中久重庆分公司作为中久公司的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即使法院认为中久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也应是在中久重庆分公司财产无法支付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原告在诉状中列明了被告中久重庆分公司及被告中久公司,但在其第一项诉请中只要求被告中久公司承担责任,被告认为系原告放弃对被告中久重庆分公司主张权利。 被告翔宇公司辩称,原告***公司主张诉请的权利无法律依据,理由: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翔宇公司不是原告诉争保证金协议的当事人,原告无权***公司主张保证金权利;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体现在三方面:①翔宇公司承包工程后只将消防工程分包,而不是发包人;②发包人欠付的责任只是欠付工程款责任,本案原告诉请的是保证金,不符合规定;③本案工程并未结算,是否欠付工程款尚不确定。综前,原告***公司主张是适用被告主体错误,请法院驳回原告对翔宇公司的诉请。 被告竣洲公司辩称,竣洲公司仅是与翔宇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翔宇公司在其权限范围内将工程进行分包,竣洲公司是无权干预的,就本案的保证金,竣洲公司不知情,保证金也不是交给竣洲公司的,原告将竣洲公司在本案中列为被告是不合理的,要求驳回原告对竣洲公司的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3日,被告竣洲公司与被告翔宇公司签订《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洲公司将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建设工程发包给了翔宇公司,翔宇公司系工程总包方。 2018年1月2日,翔宇公司与中久重庆分公司签订《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新建项目专业消防水电安装施工分包协议》,翔宇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中的消防、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中久重庆分公司。该分包协议约定,翔宇公司建设的合川区白鹿山西片区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D1-D5***项目工程的水电、消防安装施工工程由中久重庆分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进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在土建竣工后2个月内达到水电消防验收标准。甲方翔宇公司应当提供乙方中久公司的工作、生活所需的场地。合同项下的安全履约保证金共计120万元,分两次缴纳。第一次于乙方中久重庆分公司进场5日内缴纳50万元,第二次于2018年3月10日内缴纳。2018年1月8日,翔宇公司向中久重庆分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书,称合川区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D1-D5号楼消防、水电安装分包工程已具备进场施工条件,通知中久重庆分公司进场熟悉图纸,做好相关工作。2018年1月22日,原告***通过其个人账户***公司账户转款50万元(备注:天津中久合川新加坡风情园保证金)。当日翔宇公司就收到的该50万元出具了收据,收据显示交款单位为中久重庆分公司,收款事由为合川新加坡风情园项目消防工程保证金。因翔宇公司总包的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建设工程已于2017年7、8月份全面停工,至今未恢复施工,涉案的消防水电安装分包工程也未能实际施工。 2019年7月,***以与中久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并缴纳了50万元保证金,工程无法施工等为由,向本院起诉,其诉请如前。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出具书面说明:“由于***公司缴纳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新建项目专业消防水电安装项目履约保证金是***个人全部缴纳,我***自愿放弃要求中久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翔宇公司、竣州公司承担返还履约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实体权利,该项权利由***单独享有”。同时,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了对中久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当庭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中久重庆分公司的起诉,并记录在卷。 审理中,***还举示了如下证据: 1.《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拟证明原告与中久重庆分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该合同载明中久重庆分公司为甲方,***、***为乙方。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合川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新建项目专业水电、消防安装施工,工程造价约2500万元。甲方聘任乙方为合川新加坡风情园**地块**新建项目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乙方全权负责该工程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负责履行甲方和业主的合同实施。企业管理费是乙方按工程总造价(除税金4.3%外)2.0%缴纳给甲方。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月3日,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了“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式样的公章。 2.《说明》,拟证明中久重庆分公司委托******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50万元。该《说明》内容:“我公司曾于2018年1月22日委托***代我公司向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新加坡风情园4#地块D区新建项目专业消防水电安装项目’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该《说明》加盖了“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式样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中久公司质证意见:《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和《说明》中加盖的“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式样的公章不是中久重庆分公司的公章,中久重庆分公司未与***、***签订《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也未委托******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中久重庆分公司就涉案的消防水电安装项目只与***签订了《合作协议》。庭审中,中久公司举示了《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甲方为中久重庆分公司,乙方为***。 审理中,中久公司申请对《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和《说明》中加盖的“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式样的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申请对《合作协议》中“***”的签字是否是其本人所签、红色捺印是否为***所留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15日,重庆市**司法鉴定所分别作出渝**(2019)**字第146号、渝**(2019)痕鉴字第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的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第7页左下方“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章印文与提供的同名样本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盖印。2.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1日的《说明》落款处“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章印文与提供的同名样本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盖印。3.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5日的《合作协议》第2页“乙方:(签字盖手印)”处“***”签名字迹是***本人书写。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的《合作协议》第2页“乙方:(签字盖手印)”处“***”签名字迹处的红色捺印指印是***右手拇指所留。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告知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翔宇公司返还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但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原告举示《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和委托缴款《说明》中加盖的“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是中久重庆分公司备案的真实**,同时原告亦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中久重庆分公司委托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事实,故《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和委托缴款《说明》的内容并未成立。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仍然以与中久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工程全额风险承包合同》而坚持其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