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7执***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时力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02号楼318。
法定代表人:关婷,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园区海航路。
法定代表人:万明,总经理。
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时力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津仲调字第49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时力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时力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248元,利息6568元,仲裁费38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33元,合计***373元。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执行费8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以下执行行为及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通过法院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无股权、无车、证券等财产,经申请人申请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并查询,其承认尚欠被执行人2099元,此款已被执行,并发放。
三、本院于2018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四、本院依法向工商管理机关调阅了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未发现财产线索。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快递,询问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天津时力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仲裁委员会(2017)津仲调字第49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