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通裕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7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通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郭黄庄村南微山路东B区7号。
法定代表人:封洪柱,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通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津0117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通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货款54775元及案件受理费1169元,合计55944元,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执行费73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以下执行行为及措施:
一、我院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法院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证券、车辆等财产,但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区现代产业区××道××号(不动产权证号121011301836)房地产壹处,已进行轮候查封。
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电话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