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某某脚手架租赁站与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391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脚手架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郭黄庄村金山里*号。
经营者:***,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
法定代表人:万明。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冠云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曹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