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8执18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执行人:万治松,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治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天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治松支付合同款79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治松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甚微,已冻结,均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万治松名下房产两处,查封其名下汽车三辆,均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众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地产一处,因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与该房地产价值相差悬殊,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拍卖该处房地产,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刘自力******
审判员*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