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6民初7568号
原告:天津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7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天津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施工款1359921元;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359921元的利息,从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地铁6号线人民医院站项目站台板加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TSDGF-2020-012。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期完成了所有工程。2020年10月11日该项目验收合格,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委外工程验工计价表》,工程计价金额为1359921元(壹佰叁拾伍万玖仟玖佰贰拾壹元整)。按照施工合同第6.3.4条约定,被告应在施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原告支付100%的工程款。截至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6个月,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工程款。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被告起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地铁6号线人民医院站项目站台板加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当事人既已明确约定仲裁纠纷解决方式,除非具备无效条件,否则应当予以遵守。本案原告虽认为该款项系格式条款但并未有充足证据证明仲裁条款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39元,应当退还原告天津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