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7566号
原告:天津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7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区建委大楼东南角2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翔建筑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众翔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7月5日为254638.16元,以上合计1754638.16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天津市西青区“**居住区起步区B地块项目16#-19#、23#楼屋面平改坡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混凝土支墩制作、锚栓植入、钢结构制作安装等,合同约定价款金额为3700000元。《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已经完全履行,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2200000元,对于剩余工程款项,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工程所在地**地区的行政区划已经于2020年12月28日由天津市西青区划入红桥区,所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诉争工程所在地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冶**公司(发包人)与众翔建筑公司(承包人)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承包工程的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以及合同价款等,中冶**公司与众翔建筑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协议书》中载明工程名称:**居住区起步区B地块项目16#-19#、23#楼屋面平改坡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根据中冶**公司提交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变更信息的公告》,**地区约2.5平方公里区域由西青区划入红桥区,并明确了具体的区域界线。经向中冶**公司核实,涉案工程所在地块四至为:***雅路,****道,西至营洁路,北至大明道,位于该变更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故涉案工程所在地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本案应当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众翔建筑公司亦同意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中冶**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