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子牙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子牙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661号
原告:天津子牙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卓香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天津子牙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天津子牙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静劳人仲裁字[2020]第671-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而起诉,而***已于2021年1月7日针对津静劳人仲裁字[2020]第671-1号仲裁裁决书提起了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也就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并案审理。因此本案与上述***起诉的案件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津0118民初38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焦春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