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2民初2229号
原告:c,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北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
法定代表人:刘卫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子牙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子牙环保产业区北京道**。
法定代表人:周文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君,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志权与被告天津市北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子牙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新海
代理审判员 冯 爽
人民陪审员 孔晓忻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