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泊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天津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泊泉建材经营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泊泉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