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政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3835号之一
原告:大连政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铁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35823041J。
被告: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三道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11682625066。
原告大连政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元。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以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及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及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荣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