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03民初145号之三
原告: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三道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程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惊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城,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茜,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该公司职员,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金,该公司项目经理,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东胜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贾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该公司法务部科员,女,199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宝玉,该公司设备工程部科员,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原告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  军  丽
审判员     孙淑清
审判员      衣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