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民初162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克浩,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三道江村四组(原希望小学后院)。
法定代表人:程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有松,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有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对被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于恩波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孙殿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佟海洋
书 记 员 刘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