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鼎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民初162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克浩,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三道江村四组(原希望小学后院)。
法定代表人:程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有松,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有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对被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于恩波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孙殿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佟海洋
书 记 员  刘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