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51民初178号
原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三道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财企处法务管理师,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4.38元,减半收取计1227.19元,由原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海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