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

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与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502民初1920号
原告: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通化市新胜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姚再全,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通化市新站锦华东苑2号楼3单元402。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义,主任。
原告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再全,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2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建设被告处的新菜田工程,已于2015年9月施工完毕并交付验收使用,同时约定工程款2016年12月末结清,但被告截止至起诉日尚欠270万元工程款未结清,原告多次讨要工程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左安村辩称,其确实欠原告270万元,270万元的利息其再算一下,双方可以再协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3日左安村(甲方)与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左安村新菜田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左安村三组西岗机动地新菜田工程,承包给乙方。结算方式:大棚起大框支付30%,竣工后支付40%,剩余30%在2016年12月末全部结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新菜田工程日光温室大棚进行了施工,现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截止2017年7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500余万元,截止起诉日尚欠原告工程款27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新菜田工程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新菜田工程日光温室大棚进行了施工,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该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对尚欠原告工程款270万元无异议,其亦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久拖不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其工程款2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7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规定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0.00元,由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