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

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与白山市浑江区阳康敬老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02民初1467号
原告: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通化市新胜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51253600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阳康敬老院。住所: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黑沟村(开发区)。注册号:22060000003***。
投资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政临,浑江区七道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与白山市浑江区阳康敬老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