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02执1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阳康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阳康敬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冻结白山市浑江区阳康敬老院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拍卖款7244363.42元。现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程序,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阳康敬老院别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