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621民初193号
原告:**,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原告***被告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起诉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00元,减半收取748.00,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