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

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与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02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
关于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8)吉05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按照判决书内容,要求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0.00元。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村存放在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对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左安村村民委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502执1299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实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天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