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鼎晨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平鼎晨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4民初3197号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鼎晨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平鼎晨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平鼎晨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5元,由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