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鼎晨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427民初715号
原告张自荣,男,1966年9月29日生,哈尼族,住玉溪市元江县。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县。
被告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14A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龙,男,1992年1月16日,汉族,住丽江市华坪县,系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鼎晨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云南竞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鼎晨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无需继续诉讼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自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交纳209元,由原告张自荣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