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203号
原告:许昌市建安区青艳钢管租赁部,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魏风路。
经营者(个体经营):***,系该租赁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万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昌市建安区青艳钢管租赁部与被告许昌万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昌市建安区青艳钢管租赁部于2020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许昌万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昌万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建安区青艳钢管租赁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建安区青艳钢管租赁部撤回对被告许昌万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2元,减半收取12421元,由原告许昌市建安区青艳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