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325民初208号
原告:**,经商,系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
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90579880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经商,系河南省许昌市人,住河南省许昌市。
原告**诉被告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 德嘎
审判员 ***措
人民陪审员 ***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决
书记员 班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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